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任保荐代表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财务顾问主办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等与证券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行业协会登记或者注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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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