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更换有关人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受聘人职务,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自作出解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受聘人的聘任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改正,在履行规定的聘任程序前,受聘人不得实际履行职责。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受聘人的提名人及其他负有考察责任的人员,对未发现受聘人不符合任职条件负有责任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