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可以通过查询个人档案、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式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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