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独立董事的,应当要求拟任人提供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并作为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声明应当重点说明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