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对驻地方机构总量、布局、结构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派驻地确有新闻采编需要; (二)有健全的驻地方机构人员、财务、新闻采编活动等管理制度; (三)有指导、管理驻地方机构的条件和能力; (四)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具有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新闻管理工作经历; (五)驻地方机构有符合业务需要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 (六)驻地方机构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经费;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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