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假冒、盗用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