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假冒、盗用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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