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