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擅自设立驻地方机构或者采取假冒、盗用等方式以驻地方机构或者驻地记者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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