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整改等行政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落实有关责任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有关责任或者未建立有关制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