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驻地方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新闻单位限期改正;新闻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撤销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一)驻地方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工作的。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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