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驻地方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新闻单位限期改正;新闻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撤销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一)驻地方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工作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驻地方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责令新闻单位限期改正;新闻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撤销其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一)驻地方机构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