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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