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干扰、阻挠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正常的新闻采编活动、妨碍舆论监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