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年度核验合格的驻地方机构名录;在年度核验中发现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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