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驻地方机构应当按时将下列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核验: (一)驻地方机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二)驻地方机构年度主要新闻报道目录或者证明其新闻采编业绩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单位对驻地方机构的年度评估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中央重点新闻网站驻地方机构还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