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统一组织年度核验,重点核查驻地方机构下列内容: (一)新闻采编工作情况; (二)负责人、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等变更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