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应当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所属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应当督促所属新闻单位及其驻地方机构执行本办法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所属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