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