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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