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信息通报和公告等制度,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驻地方机构准入退出、综合评估、监督抽查、年度核验和公告等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