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九条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编发虚假报道; (二)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 (三)利用职务影响和职务便利要求采访、报道对象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广告、订报刊、提供赞助等; (四)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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