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八条

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新闻采编的管理规定,对本机构的新闻采编工作全面负责。 驻地方机构应当建立新闻采编工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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