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第二十八条驻地方机构负责人应当落实国家有关新闻采编的管理规定,对本机构的新闻采编工作全面负责。 驻地方机构应当建立新闻采编工作记录制度、自查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