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第二十七条驻地方机构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广告、出版物发行、开办经营实体等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