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七条

驻地方机构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编活动。 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广告、出版物发行、开办经营实体等与新闻采编业务无关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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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