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

第二十六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承包、出租、出借、合作等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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