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第二十六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承包、出租、出借、合作等任何形式非法转让驻地方机构的名称、证照、新闻业务等。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