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章 驻地方机构规范第十八条新闻单位应当在取得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后30日内派遣新闻采编人员等到驻地方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