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第十六条新闻单位终止其驻地方机构业务活动,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