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新闻单位终止其驻地方机构业务活动,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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