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第十五条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