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十五条

驻地方机构的登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发生变更,驻地方机构应当在变更后9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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