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