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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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