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二章 驻地方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下列材料: (一)驻地方机构负责人、新闻采编人员等的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驻地方机构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 (三)驻地方机构经费来源的证明; (四)驻地方机构工作场所的证明; (五)主管单位同意设立驻地方机构的证明; (六)报纸出版单位出具报纸刊期的证明; (七)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出具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 (八)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出具国家网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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