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经报领导小组同意,对试点组织单位或主要的试点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称号。对取得显著成效的试点任务,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优秀任务(或工程、课题)”等称号,并加强政策支持。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试点单位(地区)、试点指导单位、个人,可授予“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先进单位、先行区(省、市、县)、先进个人”等称号。鼓励试点单位灵活采取激励措施,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表扬、激励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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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