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试点组织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试点指导单位可给予试点任务3~6个月的延续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期满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视为试点任务终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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