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试点指导单位通过材料查验、现场核查、验收会议等方式对试点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并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评分表》(附件6)评分,得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试点任务涉及多个指导单位的,各指导单位均应提出验收意见和评分,由牵头指导单位商配合指导单位,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分,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跨领域、跨区域、综合性的试点任务,试点指导单位可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指导单位、专家联合开展验收工作。

在试点任务验收评估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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