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第二十五条
试点任务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自评估评分表》(附件4)组织试点实施单位开展自评估工作,得分60分以上起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5),由试点组织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试点验收
试点任务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的,试点组织单位按照《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自评估评分表》(附件4)组织试点实施单位开展自评估工作,得分60分以上起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验收申请报告》(附件5),由试点组织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