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试点实施第二十一条终止试点任务数量两项及以上的试点组织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增补试点任务,不得纳入试点工作后续表扬、激励、支持等范围。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