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试点申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汇总评估意见,反馈试点组织单位。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未通过初评、评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展试点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试点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汇总评估意见,反馈试点组织单位。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未通过初评、评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