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试点申报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汇总评估意见,反馈试点组织单位。试点组织单位应在1个月内修改完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于未通过初评、评估,或材料修改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展试点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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