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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