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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