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