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机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点发生改变在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限定范围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者证书的; (六)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机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七)存在侵犯专利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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