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