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格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 (五)申请前五年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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