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企业未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变更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