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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