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