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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