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完成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