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