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