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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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