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