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