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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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