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