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可以进入用地程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