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七条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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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