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第二十七条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