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结果、评估结论及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